行為人甲,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使用強力膠將其黏貼在另一部機車引擎上。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B)甲應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C)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D)甲應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統計: A(744), B(653), C(861), D(88), E(0) #192940
詳解 (共 10 筆)
「公文書」 → 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者屬之。如完稅證明、海關證明。惟,若該文書只為某部分證明權力,而非針對任何人效力者,則為「特種文書」,如汽機車牌照、國民身分證(28上3162)。
「私文書」 → 指對外效力僅及於本人或特定之相對人者屬之,如統一發票(89上2608)、送達證書。
這題題目是想表達車牌吧,引擎號碼要怎麼割下來@@
車牌是特種文書
引擎號碼是準私文書
題目說引擎號碼結果答案居然是B
依照9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 :
汽車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倘將汽車上原有之引擎號碼磨滅,再打造另一號碼,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非變造。
修改成B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實務認為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故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第一五五0號判例)。
是故,偽(變)造車牌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偽(變)造特種文書罪。此外,尚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等。
by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575
下面這個網也說是特種文書
http://mingbo612.pixnet.net/blog/post/34727938-%E5%81%BD%E8%AE%8A%E9%80%A0%E8%BB%8A%E7%89%8C%E4%B9%8B%E5%88%91%E8%B2%AC
| 裁判字號: | 76年台上字第3391號 |
| 案由摘要: | 偽造文書 |
| 裁判日期: | 民國 76 年 06 月 10 日 |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20 條 ( 81.05.16 ) |
| 要旨: |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產品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機車之引擎號碼磨去,另打上新號碼,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行為之一種,而監理機關管理汽、機車,係以車輛之牌號及引擎號碼為依據,所登載內容,係記載某號車牌配屬某號引擎號碼,此乃公知事實,改造引擎號碼之結果,顯然妨害監理機關對車輛之管理,自足生損害於公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