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殺人的意思,建議乙在雷雨外出希望乙遭到雷擊,乙果然遭到雷擊致死,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過失殺人
(B)殺人未遂
(C)預備殺人
(D)無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17), C(62), D(2375), E(1) #192937
統計: A(18), B(17), C(62), D(2375), E(1) #192937
詳解 (共 4 筆)
#493419
「客觀歸責理論」中的「風險創造原則」:行為人必須創造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若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則不符合原則也就是客觀不可歸責。
具有以下3種情況之一,則不具備「風險創造原則」:
1.風險降低
2.製造不重要風險
3.製造法所容許的危險
而本題剛好符合第2項「製造不重要風險」:此行為雖然與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但此行為是社會可容許範圍,
乃屬日常生活的行為。
若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則不符合原則也就是客觀不可歸責。
具有以下3種情況之一,則不具備「風險創造原則」:
1.風險降低
2.製造不重要風險
3.製造法所容許的危險
而本題剛好符合第2項「製造不重要風險」:此行為雖然與結果發生有因果關係,但此行為是社會可容許範圍,
乃屬日常生活的行為。
20
1
#738710
換句話說,刑法在判斷犯罪行為還會去作該行為的危險性判斷,像題目希望乙走去出被雷劈,或者送機票給他去坐飛機希望他發生空難,都是或然率過低的行為,對於這類行為刑法會直接否定它們的危險性。
11
0
#238596
人並不是他殺的 是天災
7
0
#238226
WHY?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