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使用乙所有的 A 地經營小吃攤,嗣後乙向甲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利益時,甲應返還的利益為何?
(A)甲個人使用 A 地經營商業實際所獲得的利益
(B)乙個人因此實際所受的損害
(C)相當於使用 A 地通常應支付的租金
(D)相當於使用 A 地通常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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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65), C(726), D(45), E(0) #221331

詳解 (共 8 筆)

#395431

(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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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246

依民法#179前段,因 無 法律上原因(甲 使用 乙之A地之小吃攤),而 使得 乙 受損害,應 返還 其利益 
→最高法院第1695號 判例:
   民法#179前段:「無 法律上之原因 而 受 利益,致 他人 受 損害 者,→應 返還 其利益。」
   →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 以 對方     所受利益 為限,
                                        非 以 請求人 所受損害
   →so 無權 占有 他人土地,得 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為 社會通常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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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69567@7
甲 無權 占有 乙的房屋,
→乙 得 請求 甲 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該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 為 5年

→最高法院第2660號 判決:
1.民法#126:租金之請求權 因 5年間 不行使 而 消滅。
2.凡 無 法律上之原因 而 獲得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 他人 受損害 時
   如 他人 請求 返還 利益,已 逾 租金短期消滅時效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 不得 依不當得利 請求 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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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94
不知道怎麼解釋,但用人家土地賣吃的應該不至於要把自己所賺的錢都給人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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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207
請問~
法條中的『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那A不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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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95
所以給付租金,等於我跟你租了A地。講的比較白話、籠統,還請高手解釋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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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652
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902號判...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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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97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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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302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是以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不是出租就是有使用收益)之利益為社會通常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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