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協助同事申訴其雇主性別歧視之行為,而遭雇主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B)該雇主解僱甲之行為,依契約自由原則,並未違法
(C)該雇主解僱甲之行為已違法,但若雇主僅是將甲調職,則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D)該雇主解僱甲之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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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3), B(54), C(258), D(2892), E(0) #455953

詳解 (共 10 筆)

#790198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之救濟方式
 
(1)向地方主管機關 → 申訴
(2)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異議時,十日內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 → 申請審議 or 訴願
(3)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委員會處分異議時 →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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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18
請修改D選項
該雇主解僱甲之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該雇主解僱甲之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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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91
D 現在應該是2~30萬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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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842
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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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714

已修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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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38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規定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2)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應依本辦法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除得逕提訴願外,得於十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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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710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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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005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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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582
阿摩抱歉,答案請改回(D),我本來只是想...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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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39
應該是>地方申訴、中央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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