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酗酒而犯罪,若法院認為其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應入相當處所施以何種保安處分?
(A)監護
(B)禁戒
(C)強制治療
(D)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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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303), C(831), D(134), E(0) #170222
統計: A(50), B(3303), C(831), D(134), E(0) #170222
詳解 (共 7 筆)
#215799
| 第 88 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 |
| 第 89 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 |
| 第 90 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 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 |
| 第 91 條 |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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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585
毒品 禁戒
酗酒 禁戒
懶惰 強制工作
性病 強制治療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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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00
(C) 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痲瘋病), 須強制治療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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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548
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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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65
毒品沒有強制治療,在外面要更小心一點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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