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未遂罪
(B)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C)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D)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與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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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1011), C(2739), D(530), E(1) #171198
統計: A(250), B(1011), C(2739), D(530), E(1) #171198
詳解 (共 10 筆)
#127700
答案有誤 應為 C
∵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 (著手以後, 才會有未遂既遂的討論)
∴不構成 "竊盜未遂罪" 故僅成立侵入住宅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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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37
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1.起意:犯意產生
2.犯意表示
3.陰謀:指兩人以上計畫犯罪
4.預備:準備,尚未著手,所以尚不能論未遂
(原則上不罰預備犯,特別規定有:內亂.外患.放火.殺人.強盜.海盜.劫持航空機.殺人.擄人嘞贖)
題目中甲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所以甲只到達竊盜的預備階段,而刑法沒有罰預備竊盜。
5.著手:實行的開始,著手後才可以論既未遂
所以(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未遂罪 (B)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都不能選
| 第 25 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6.實行:正式實施,有犯罪既未遂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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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576
剛好想到前不久有則新聞
彰化縣王姓男子於今年3月某日凌晨,鬼鬼祟祟蒙著臉到洪姓友人家後門,先持刀撬開鐵捲門遙控器,接著想撬開鋁門鎖時被洪男發現;洪男嚇得趕緊報警,警方趕到,逮捕還在撬門的王男。檢方依加重竊盜罪起訴,但法官審理時認為,王男未開始行竊就遭警方逮捕,判決王男無罪。
法官審理後表示,王男雖有竊盜犯意,也有攜帶凶器,但未著手竊盜行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加重竊盜未遂無法成立,判決王男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0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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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33
應該是說不罰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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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06
尚未著手就沒有既遂和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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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777
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題目點明未著手所以不罰竊盜罪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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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781
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8號判例要旨:上訴人侵入某公司內,既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的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竊盜未遂之罪,至被害人已就上訴人的侵入行竊依法告訴,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既在告訴範圍之內,自應依刑法第308I適用同法第306I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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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94
這法律真的很難懂
如果甲準備從窗戶進入乙家行竊,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正好被隔壁的丙發現送警法辦,結果如何????
不成立偷竊未遂,不成立侵入住宅,所以無罪釋放
哈哈~我亂說的也不知道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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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35
如果再屋內"搜尋財物"被抓~就可能未遂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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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83
答案有誤 應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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