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任擇 A 地或其他相鄰之地而通行之
(B)甲通行鄰地已造成鄰地負擔,不得再主張開設道路
(C)甲通行鄰地時,為求便利,可任意選擇通行之處所
(D)若甲不主張開設道路而通行 A 地,無須支付乙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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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230), C(32), D(1500), E(0) #303346
統計: A(483), B(230), C(32), D(1500), E(0) #303346
詳解 (共 5 筆)
#602140
(A) ==>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
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B) ==>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C) ==>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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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68
個人見解(A)依題目應已無其他相鄰之地可供通行
(B)同1F大大所言~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C)根據787條~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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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49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
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
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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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814
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這不算是787所說的~因任意行為所生者~所以不能再主張開設道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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