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乙女懷有胎兒丙,就三者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出生後,乙須為認領,丙始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B)丙出生後,甲於認領前死亡,丙得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C)丙出生後,甲認領丙之效力,於甲為認領時起生效
(D)丙出生後,經甲認領,乙、丙皆不得否認之
統計: A(294), B(5502), C(1447), D(418), E(0) #321854
詳解 (共 10 筆)
非婚生子女相關法條:
民法§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1064(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1065(認領之效力、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66(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1067(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1069(認領之效力-溯及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1070(認領之效力-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A:乙為生母,不需要認領
B:正確
C:出生時,而不是認領時
D:乙丙皆可否認之
(A)丙出生後,乙須為認領,丙始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生母即為婚生子女
(B)丙出生後,甲於認領前死亡,丙得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C)丙出生後,甲認領丙之效力,於甲為認領時起生效 出生時
(D)丙出生後,經甲認領,乙、丙皆不得否認之 乙丙得否認
19.甲男與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乙女懷有胎兒丙,就三者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出生後,乙須為認領,丙始成為乙之婚生子女
→視為
非婚生子女視為生母之婚生子女,不用認領
(B)丙出生後,甲於認領前死亡,丙得向甲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老爸翹辮子,還可以找他繼承人要求認領
(C)丙出生後,甲認領丙之效力,於甲為認領時起生效
→追溯到出生時
(D)丙出生後,經甲認領,乙、丙皆不得否認之
不想要被爸爸認領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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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 初等考【法學大意】-一般行政#7450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