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互爭公共停車位,一言不合,雙方大打出手,造成雙方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皆可主張正當防衛
(B)雙方皆非出於防衛的意思
(C)皆屬現時不法之侵害
(D)非單純的防衛權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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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3), B(560), C(216), D(295), E(0) #826558
統計: A(3873), B(560), C(216), D(295), E(0) #826558
詳解 (共 3 筆)
#1086719
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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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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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通常都是基於互相傷害之意思,故大部分皆無法論以正當防衛。
本案當事人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自然非「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自然不能論以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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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292
正當防衛
正對不正 且有防衛意思
互毆無法分辨誰是正方誰是反方 且通常都是為了報復心態而攻擊 並非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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