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車撞傷乙,乙住院十天,由於乙之丙妻照顧,節省看護費 2 萬元。試問:
(A)乙得請求看護費 2 萬元
(C)由丙決定何人請求看護費 2 萬元
(B)乙不得請求看護費 2 萬元
(D)由甲決定何人請求看護費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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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0), B(112), C(132), D(7), E(0) #221244

詳解 (共 3 筆)

#1047606
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 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 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 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 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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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540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及同法第196條分有訂有明文規定,因此就法律上,意外事故受害人所有損害在法律上皆依據請求賠償。無論身體受傷或是車子受損,被害人即可依據請求對方賠償。因此,被害人所受之「實際損失」皆能賠償,超過部分不得請求。被害人宜將車禍造成的一切損害逐項臚列,作成一份求償明細清單,再將各項費用單據檢附於賠償清單之後,以方便求償及調解。受害人實際上所有損害皆得獲得賠償,實務上端視其是否足以提出相關事證,如損害單據、診斷證明書之類,此部分受害人經本所協助搜集醫院就診記錄等傷勢的相關證明單據,並供法院判認休養費用及看護費用之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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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542

最高法院見解:

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二者身分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會,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且聘請看護工一個月費用須六萬元,若聘請專業看護工月薪更高等情,請求每月三萬元賠償看護費用並非過高…。

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

此判決認為請求人無法獨立站立,大小便失禁,終身無法自理生活,需要專人全日看護照顧之事實,固然為原審所確認,但請求人主張其未來聘請專業人員看護須支出每日2200元之看護費,並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憑認,不得按每日2200元核計看護費支出而為請求。而且原審未說明何以看護費之一般行情是2200元,這樣的判決是有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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