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時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何者應留存正本?
(A)初設戶籍登記
(B)收養登記
(C)認領登記
(D)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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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8), B(43), C(35), D(65), E(0) #343927

詳解 (共 6 筆)

#1534199
應留存正本之證明文件1.出生2.死亡3.死亡宣告4.初設戶籍登記 (增加3.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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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0

名  稱

戶籍法 

第 14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

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

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

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

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

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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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42

應留存正本之證明文件
1.出生

2.死亡

3.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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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972

應留存正本之證明文件1.出生2.死亡3.死亡宣告4.初設戶籍登記 (增加3.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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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62
應該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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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98
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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