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付款,是為:
(A)條件
(B)期限
(C)負擔
(D)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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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82), C(12), D(23), E(0) #222997

詳解 (共 2 筆)

#872927

陳宣穎 大二上 (2011/01/25 16:54):80     

條件:將來客觀不確定事實

期限:將來確定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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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893

※條件:繫諸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而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

 期限:確定到來的時間,例如1/1一定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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