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期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 證約定金
(B) 解約訂金
(C) 違約定金
(D) 立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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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 C(11), D(182), E(0) #222998
統計: A(194), B(4), C(11), D(182), E(0) #222998
詳解 (共 1 筆)
#201436
證約定金(民法248):以交付定金作為證明契約之成立者。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訂約當事 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條規定在修法前頗為學者詬病,舊法規定為「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 定,只要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然而契約是否成立,有時不易證明,以定金 之交付作為一種證據,可以說是一種好的方式。然而如果規範成一律「擬制」契約成立,似乎又逾越了本條之立法目的,也因此在八十八年債編修正時,將「視為」改成「推定」,賦予當事人有舉反證證明契約未成立之可能。此項修正,可資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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