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
(B)解約定金
(C)違約定金
(D)立約定金
統計: A(2531), B(65), C(397), D(2188), E(0) #153961
詳解 (共 6 筆)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 (B)解約定金 (C)違約定金 (D)立約定金
~解析 : 民法第248條(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證約定金」。
~詳解 : 首按民法稱定金者,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而言。而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一、「證約」定金 : 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
二、「成約」定金 : 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三、「違約」定金 : 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四、「解約」定金 : 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五、「立約」定金 = 「猶豫定金」= 「預約定金」 : 是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果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注意 !「立約」定金 = 「猶豫定金」= 「預約定金」→ 僅是保證訂立契約,尚不能據以謂契約已成立。]
綜上,故若解釋當事人之真意,認其合意所交付之定金性質屬「猶豫定金」,則該定金之交付只發生視為成立預約之效力,至於本約是否成立,仍須視本約必要之點是否合致而定。立約定金僅是保證訂立契約,尚不能據以謂契約已成立。而此題的(A)「證約定金」→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以上資料來源 :奇摩知識 ]
~補充說明 : 「定金」之性質一般可區分為「證約」、「成約」、「立約」、「違約」、「解約」等定金,其中民法248條乃指「證約定金」,民法249條乃指為「約定金」。而「成約定金」於債編修正後已不存在,「立約定金」乃確保契約「將來」之有效訂定而支付者,通說認可類推民法249條處理。
[ 邱聰智,新定民法債編通則下册 ]
一、定金之種類如何?
(一)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無特別的約定時:
1.證約定金:即定金之支付視為契約成立。
2.違約訂金:本契約不能履行,如由於付定金之一方違約所致者,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受定金之一方所致者,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當事人訂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者:
1.解約定金:
(1)約定收受之定金,為保留解除本約之代價,雙方得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
(2)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本約前,始得行使解除權,如已著手履行本約,即不得行使。
2.預約定金:(立約定金、猶豫定金):
係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之性質如何?
(一)從契約:定金之授受係為確保主契約之履行為目的之從契約。
(二)要物契約:
1.必須有定金之交付,始成立定金契約。
2.支票之交付,為代物清償,即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效力,其本約亦應視為成立。
三、定金之效力如何?
(一)本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本約不能履行時(即,給付不能時):
1.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者;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者;應加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者:定金應返還之。
~精修 : 「定金」 V.S.「押金」 : ( 以下內容以「賃居」來舉例說明 )
一、定金、押金、二者有什麼不同?
(一)定金 :
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他,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屬於「證約定金」。
(二) 押金 :
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而通常一般又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其目的是為了1.「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2.「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3.「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三)租金 :
向房東承租房子,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二、「定金」、「押金」各該收多少才合理?
(一)定金 :
定金支付並無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有的房東會要求定金多至數萬元少至僅收5佰、1仟元。其實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種「承諾」,應依雙方租賃意願多強而決定數額,否則如有一方反悔,依民法第249條視錯在那一方,他方得請求「沒收」或「加倍返還」。
(二)押金 :
雖然一般民間偶有收三個月押金甚至更高之習慣,但依據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二倍(即二個月相當金額),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不過,在實際運用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與房東妥善溝通,避免紛爭。
三、 付「定金」時,該注意什麼?
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契約時「定金」應可返還或可做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份,因此繳交定金時請千萬記得,請房東簽收收據(連結到訂金收據格式),
註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額、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違反約定之賠償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發生付訂拒租卻又求償無門的情形。
[ 資料來源 : 我愛咪路 De Pon! ]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