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業務過失致死
(B)正當防衛,不罰
(C)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E)依有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統計: A(772), B(3625), C(76), D(1215), E(340) #153969
詳解 (共 10 筆)
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業務過失致死
(B)正當防衛,不罰
(C)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解析 : 「正當防衛」除非「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顯「不成比例」(例如,砍斷鹹豬手),否則仍可認其有「正當防衛」之適用。在本題中,警察為了「保護生命法益」,雖然開槍過失擊斃醉漢,應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可主張「正當防衛」。另外,順道一提,若在「危急之下」,即使警方是「直接」朝醉漢「要害」開槍,亦可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不同,不需嚴苛去審查法益之衡量,只要第三人處同一情況亦會為同樣行為即可。
聽你在唬爛一堆警察開槍制伏歹徒 後來都被判刑 出這種題目是在自我安慰喔????
如果可以給題目負評 還真想給負好負滿
~精修 : Q.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而警察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ANS :
一、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 → 擁槍的通緝犯,基本上,已是「不法」;而又射傷執行職務的警察更是「罪加一等」。 二、「正當防衛」的要件是「正對不正(不法)」 → 「正的」可主張「正當防衛」。於本題中,如為執行職務警察射傷擁槍自重通緝犯 → 警察可主張刑法第22條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或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
三、至於,旁邊的路人見通緝犯欲向警察開槍而拾起木棍打傷通緝犯 → 其「路人」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四、補充 : 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 是用於「正對正」,所以,「雙方」皆可主張「緊急避難」。例如,客船遇海難而救生小艇只有一艘,且能容納人數有限,小艇上的人(甲)對欲上小艇的人(乙)實施推擠致乙溺斃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反之,若欲上小艇的人(乙)將小艇上的甲扯下,自己上船致甲溺斃→乙也可主張「緊急避難」。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正對不正不用優先考慮迴避,故開槍又符合必要性,
所以為了保護路人的生命法益宰了醉漢沒有防衛過當。
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
(A)誤想防衛 (B)偶然防衛 (C)違法性錯誤=不知其違法or誤以為合法之禁止錯誤(D)反面之違法性錯誤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10644答案:B
<何謂防謂過當?> 正當防衛是指侵害迫及,急不暇待之際,所為的反擊行為,被害人難免因為驚慌、恐懼之心理下,而有逾越的可能,「防衛過當」就是指反擊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防衛過當」?或「逾越必要的限度」?在法學界向來有「法益權衡說」、「均衡說」、「期待不可能說」、「急迫說」二項理論可以參考。目前,實務所採取的是「期待不可能說」(急迫說)。
學者之間,更有將防衛的狀態,區分為「誤想防衛」、「偶然防衛」、「對物防衛」、「自招防衛」
(1)誤想防衛:指客觀事實上並無不法之侵害,係因行為人錯認有侵害所實施的防衛行為。例如:在黑夜中,聽到有人開門的聲音,以為有歹徒入侵,予以痛擊,事實上是自己家人怕吵醒他人的輕聲腳步。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防衛行為,並非針對「現在不法」所為之防衛,目前實務上是以〔過失犯〕論處。
(2)偶然防衛:例如甲乙原本就積怨已久,某日在街上遇見而互毆,主觀上都是傷害對方的心態,也同時有防衛的狀態。多數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並無法排除故意傷害對方的主觀罪責。
(3)對物防衛:例如某甲利用惡犬故意攻擊乙,乙將惡犬擊斃或打傷,雖然侵害的事實並非直接來自於甲,但是乙的防衛,仍然是針對甲的侵害,只是因為甲是利用惡犬實施侵害行為(亦有學者主張,此種情況是屬「緊急避難」)。
(4)自招防衛:例如:甲因為受乙的挑撥而義憤出手傷乙,此時乙對甲所為的防衛,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有學者認為,此種情況是屬於「防衛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