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持務不變期間者,如遲誤不變期間已逾多久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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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23), C(440), D(135), E(0) #377435
統計: A(116), B(123), C(440), D(135), E(0) #377435
詳解 (共 3 筆)
#1485082
民訴第164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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