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向政府申請提供資訊被拒絕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B)應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C)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D)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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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9), B(17), C(263), D(229), E(0) #335751

詳解 (共 8 筆)

#358197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 有學者認為資訊公開之否准應定性為行政處分,故相對人得對之單獨提起爭訟。依21文義解釋(『受理訴願機關』)可知其救濟係採訴願前置原則,惟其單純請求撤銷無實益,須更請求法院命原處分機關做成公開之處分,方可實現獲悉政府資訊之目的,故應係提起課與義務訴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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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72

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被拒絕.....提課予義務訴訟  ~ 請課(請客)

申請提供必要資訊被拒絕.....行訴願程序          ~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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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8
40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而被拒絕時,應提出何種訴訟來主張救濟?
(A)公益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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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29
顯然是 拒絕申請訴願>>>拒絕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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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61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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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69
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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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35
意思是說政府拒絕提供資訊之決定是行政處分,所以要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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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17

課予義務訴訟 不是不需訴願 直接提起嗎?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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