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願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C)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人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0), B(168), C(126), D(93), E(0) #335756

詳解 (共 3 筆)

#422574


提起:30天

決定:3個月

受理:2個月

期限:3年內

62
0
#321028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20
0
#4752130

D選項,訴願法第61條,字不完全一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