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修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包括下列那一特色?
(A) 從保護觀點邁向解放觀點,強化兒少的公民權與社會權
(B) 新增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
(C) 規定犯有性騷擾罪者,不得擔任兒少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D) 強化收出養媒合的必要作為,明訂以國外收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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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67), C(38), D(2087), E(0) #437461
統計: A(72), B(67), C(38), D(2087), E(0) #437461
詳解 (共 1 筆)
#754086
第16條(收出養之委託及評估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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