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專業服務過程,必須恪守專業原則,其中有關案主自決原則係指:
(A)試著了解案主的感受,並運用專業技巧,引導案主思考
(B)運用澄清技巧協助案主釐清所要表達的情緒、想法、意見或行為態度
(C)重視案主問題成因的個別差異,以及強調服務內涵的差異性
(D)運用沈默、減除焦慮等專業技巧,協助案主發展自我抉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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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14), C(53), D(514), E(0) #556297

詳解 (共 6 筆)

#1406752
林萬億二版 第595頁下方:社會工作者應減少引導,而給案主機會參與介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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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316
該題重點是案主自決,案主自決與D自我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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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973
每天簡單學社工 2014年1月28日 8:08 · 【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是社會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從1930年代開始的社會工作(尤其是個案工作)就強調案主自決的重要。 漢彌爾頓(Hamiltom,1937)認為案主有權利做成決定並解決其問題,是個案工作當中相信自助的延伸。 但基本上案主自決並不是全都把決策丟給案主自行決定, 或是全部依照案主自己的意思決定。 而是要將給予充足的資源理解與資訊, 使案主有足夠能力做出決定,也是案主自決的一大要點。 而樓斯門(Rothman,1989)也建議將案主自決的概念改變為「在介入計畫過程中讓案主適度的貢獻」原則, 意思是指讓案主參與介入的程度是可以改變的, 取決於個案本身的條件與能力, 若案主本身決策能力不足(如失智),則自決的部分則較少, 若功能良好,則可以更多些決策參與, 畢竟問題與障礙是伴隨著案主生活, 並非社會工作者本身 適當的案主自決除了可以幫助社工減輕處理問題的負擔 亦可以讓案主意識到自己的現況與相信自己有能力解決障礙 更能避免最後造成喧賓奪主的處遇模式。 案主自決並不能變成社會工作者的藉口, 若說案主會走至今天這個地步與自己全然無關, 一切都是案主自決,那必然是濫用了案主自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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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304

回樓上,在會談中適度運用沈默,也就是當案主沒有說話時不急著接話或發問,留一些時間讓案主思考,也可能讓案主去想以發展自決能力。

適當的沈默後,案主再開口說的話變得很重要,可能表示他剛剛在思考什麼?

若案主沒有開口,待時間成熟(通常不超過一~兩分鐘),工作者可以主動詢問「你剛剛沒有說話,是因為在想什麼嗎?」帶著案主探討問題,也藉此發掘案主在意、考量之處。

因此,適當的沈默也是案主自決能力增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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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5295
請問,D為什麼沈默是對的?麻煩各位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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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9044
?社會工作過程主要包含: 專業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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