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狀態正常之成年人張三,平時個性尚稱溫和,但酒後極易失態惹事生非,為張家製造無數困擾,張父有意將其逐出家門,在張母斡旋勸導下,父子達成協議,簽署「父子關係終止」切結書。就法言法,此切結書:
(A)須召開親屬會議確認
(B)須先確認張氏父子簽約時處於健全意識狀態,否則雙方都有撤銷權
(C)有效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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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14), C(103), D(3459), E(0) #365063

詳解 (共 6 筆)

#602077

依41年台上1151號判例

 血親關係原非當事人間所能以同意使其消滅,縱有脫離父子關係之協議,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所以是不能終止父子關係,除非是收養關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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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37
民法第1114條規定父母子女互負扶養之義...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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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39
依據我有讀到關於民法親權之斷定,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需經過戶政機關才有可能斷絕此關係效力,所以此法定關係並不能彼此雙方以一張契約書就能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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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233

血緣關係是沒法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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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56

為什麼是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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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831

✅ 正確答案為:(D) 無效

? 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及相關法理,父子關係屬於法律上基於血緣而成立的身分關係,是公法上的身份法律關係不得以當事人私下協議方式加以創設、變更或終止

 

? 補充知識點:

父子關係的改變只能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 收養 → 建立新的親子關係

  • 撤銷收養

  • 親子關係否認(如生父否認非婚生子女)
    都須經法院程序或符合法定要件,不能憑協議「解除血親關係」

? 記憶口訣:「血緣難斷,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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