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如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自動辭職
(B)解除其職務
(C)停止其職務
(D)繼續執行其職務,直至判刑確定再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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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1), C(412), D(25), E(0) #156465
統計: A(1), B(81), C(412), D(25), E(0) #156465
詳解 (共 3 筆)
#231888
沒有很難分阿~
停職: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解職: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
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這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但是要怎樣記呢?其實用嚴重度來思考即可輕鬆記起來.....涉嫌和通緝 留置 第一審有罪 都是停職
而解職 就是 比較嚴重的 也就是已經判決確定者(已經判決定讞有罪且不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其他更好分了已經當選無效確定你當然要被解職 內外患更別說了 奪公權你連公民權都暫時喪失了 何況當官
有這嗎難分嗎?
停職: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解職: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
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這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但是要怎樣記呢?其實用嚴重度來思考即可輕鬆記起來.....涉嫌和通緝 留置 第一審有罪 都是停職
而解職 就是 比較嚴重的 也就是已經判決確定者(已經判決定讞有罪且不能緩刑或易科罰金) 其他更好分了已經當選無效確定你當然要被解職 內外患更別說了 奪公權你連公民權都暫時喪失了 何況當官
有這嗎難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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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89
縣市長如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又還沒定罪 都還沒判決 連法條都不用看 也知道 先停職 調查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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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70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停職與解職到底要怎麼紀才不會搞糊塗~~~我老是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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