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員於議會開會時,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交付議長懲戒
(B)交付黨團懲戒
(C)交付紀律委員會懲戒
(D)協同黨團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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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1), C(930), D(21), E(0) #153528
統計: A(59), B(11), C(930), D(21), E(0) #153528
詳解 (共 2 筆)
#3176834
第2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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