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議員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多少人?
(A) 44 人
(B) 52 人
(C) 60 人
(D) 1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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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3), C(38), D(4), E(0) #2590786
統計: A(7), B(23), C(38), D(4), E(0) #2590786
詳解 (共 1 筆)
#5659582
地方制度法 §33
縣(市)議員總額: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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