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1978年曾簽署一份針對資優教育重要的法案:「資賦優異和特殊才能兒童法案(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s Act)」--此法案規定至少補助每州的教育機構五萬美元專款,以用來協助發展與改進資優與特殊才能兒童教育計畫。請問這是何種法案?
(A)94-142公法 
(B)92-124公法 
(C)95-561公法 
(D)95-165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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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56), C(470), D(104), E(0) #75859

詳解 (共 2 筆)

#166922

美國58-國防教育法案●1965-89-10 公法小學中學法案.其中第三、第五主題、即為發展資優教育方案。●l968-在白宮成立教育特委員會。●1971-marland report,提到資優教育和定義與類別。●l973在美國教育署下設置資優教育處。●1978-資優兒童教育法(95-561 公法),強調學校必須對資優兒童或青少年,提供 教育機會。提及資優教育之定義、類別與規畫,並可說是撥款法案,在五年內聯邦撥出經費補助各州。其中10%經費用於社經文化不利者。●1988-通過資優學生教育法,延續 1978之法,把視覺和表演藝術,改為藝術才能。明定成立全國資優教育研究中心。另外對於不同語系的人,也要加以注意;亦即重視文化殊異現象;另外對於雙語系統出來的孩子,也提供平等的資優教育機會。●1989-於康州大學成立全國資優教育研究中心(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on the Gifted and Talented ( 由充實模式的代表 DR.renzzulli擔任中心主任。); 此法兼及不是以英語為母語的孩子。持續鑑定的政策、任何時間都開放讓學生有接受鑑定的機會在智力以上分數取截斷標準,以資優方案可收納人數為主要考量強調多元資優鑑定的標準、重視每一份資料的價值、採用學生資料檔方式呈現資料後由團體開會決定接受資優教育方案的學生名單、申訴制度的建立、特殊人口成為各州重要的鑑定政策、採融合而非排斥的鑑定態度學校或學區可視需要自行增加鑑定種類各階段參與的人員身分較多,專業與非專業並重篩選出資優人才庫鑑定安置地方分全行政體制,較能適時反應地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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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資優兒童教 育法案 (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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