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的制度,稱為:
(A)多數投票制
(B)累積投票制
(C)分配投票制
(D)集中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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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46), C(53), D(43), E(0) #307598

詳解 (共 1 筆)

#236020


董事選任方式(公司法 198)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所謂累積投票制係採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董事。簡言之,選舉權為股數乘以應選董事人數所得出的數值,股東可以把其所有之選舉權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被選舉人以得到選舉權較高者獲選董事。

例如股東會應選董事名額十五人,每一股份就有十五個選舉權,股東如持有一千股,即擁有一萬五千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數人,或分散給十五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序當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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