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曾為夫妻,甲男經常毆打乙女,乙女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兩者在分居以前,因乙女未尋獲新居而暫時與甲男同住,甲男仍不惡習毆打乙女,請問可否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甲男繼續對她施暴?
(A)可,因為對於前配偶之暴力侵害可以聲請保護令
(B)否,因為兩人都還住在同一屋簷下,為有同居關係之男女
(C)否,因為兩人已經非配偶關係
(D)否,因為兩人既非夫妻也非家長家屬關係,已非家庭成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133), B(216), C(92), D(135), E(0) #307600
統計: A(11133), B(216), C(92), D(135), E(0) #307600
詳解 (共 2 筆)
#621117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條文內容有修改過。
81
0
#236025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7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