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男與乙女曾為夫妻,甲男經常毆打乙女,乙女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兩者在分居以前,因乙女未尋獲新居而暫時與甲男同住,甲男仍不改惡習毆打乙女,請問可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甲男繼續對她施暴?
(A) 可,因為對於前配偶之暴力侵害可以聲請保護令
(B) 否,因為兩人都還住在同一屋簷下,為有同居關係之男女
(C) 否,因為兩人已經非配偶關係
(D) 否,因為兩人既非夫妻也非家長家屬關係,已非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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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9), B(44), C(25), D(36), E(0) #310374
統計: A(2449), B(44), C(25), D(36), E(0) #310374
詳解 (共 2 筆)
#95092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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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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