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
予認可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不符下列何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誠信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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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0), B(154), C(66), D(2027), E(0) #737390
統計: A(1920), B(154), C(66), D(2027), E(0) #737390
詳解 (共 7 筆)
#1296941
狹義比例原則 : 採取手段之損害 v.s 達成目的之利益 -->不得顯失均衡。
712 : 限制收養大陸子女(手段之損害) v.s 防止大量大陸人民入台(目的之利益) 大法官認為已失均衡,故認為違反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
712認為為了防止陸人大量入台,原本是以保障臺灣地區人口比例免於失衡的公益考量,而採取限制收養的手段,唯該手段之損害是違反了憲法上家庭和諧及人民收養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故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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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09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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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83
( D ) 2. 釋字第712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的規定所保護的公共利益與所限制的基本權顯失均衡,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請問大法官是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中的哪項子原則? (A)適合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手段最小侵害原則 (D)狹義比例原則
解析:
解析:
「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又稱之為「適合性原則」。
「必要性」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又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之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之為「均衡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顯失均衡」,亦即認為該條規定惟反狹義比例原則,故答案應為(D)。
理由書
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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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074
可能是因為712是針對兩岸關係條例單一法律,並無以其他有關收養的法律來比較,所以針對兩岸關係條例的不予認可是一種限制方式已逾越必要性,所以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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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385
有違平等沒錯,但題目問的是712所使用的審查方法,其使用的是憲法22條之「收養自由」,因此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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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178
撫養大陸地區以外的可以,撫養大陸地區的就不可以
這不是有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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