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爸爸將四歲的花柚子毆打成重傷,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兒童保護的措施,花柚子最長可安置到何時?
(A) 三日
(B) 三個月
(C) 半年
(D) 法院裁定花爸爸無虐待之虞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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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9), C(119), D(1134), E(0) #218561
統計: A(8), B(69), C(119), D(1134), E(0) #218561
詳解 (共 4 筆)
#1221354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 第 57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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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19
| 第 57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 |
| 第 58 條 |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 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 |
| 第 59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 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 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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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4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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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44
如果有要一直安置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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