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此種判決稱為:
(A)代替判決
(B)衡平判決
(C)公益判決
(D)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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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7), C(678), D(3941), E(0) #148100

詳解 (共 7 筆)

#484481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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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437
行政訴訟法§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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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149
法條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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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77
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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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645
為何不是衡平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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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450

衡平判決係法院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探求立法之真意,本於一般原則,類推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而作成之判決者

http://fatong.tw/trial2/10600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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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3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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