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此種判決稱為:
(A)代替判決
(B)衡平判決
(C)公益判決
(D)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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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0), C(571), D(3819), E(1) #142661

詳解 (共 6 筆)

#210183

來源:奇摩知識

一、情況判決是日本行政救濟法制上存在的制度,在我國法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時修法引入。主要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其要旨在於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倘若法院認為其撤銷反而於公共利益有害,則可駁回原告之訴。舉例給你聽:甲地主土地為市政府徵收、蓋有國民學校乙所。但徵收處分是違法處分,甲於是提起撤銷之訴。行政法院經過審理,發現甲所主張者確有其事、原處分的確違法有瑕疵。但學校已蓋成,倘若判決撤銷徵收處分、命市政府拆校還地,將導致學生無法上學之情形,於公共利益反而有害。於是法院即可利用這一條文駁回原告甲之請求。

二、情況判決之要件:

1.當事人提起撤銷之訴,其他訴訟(確認、給付)不在其中。

2.公益考量大於當事人之權利保護。

三、情況判決之效果:

1.原告敗訴,但法院應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原處分確有違法」此一情形(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二項)。

2.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命機關補償原告之損失。參見行政訴訟法第一九九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四、情況判決之制度因容許違法之行政處分因公益理由存在,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以公益名義違反法律優位之要求,因此一直存有爭議。此外,在訴願法中亦有類似制度,可參見訴願法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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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87
我國行政訴訟法應該沒有所謂的公益判決吧

這條順便一起記一下,公益訴訟

第 9 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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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18
  情況判決是日本行政救濟法制上存在的制度,在我國法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時修法引入。主要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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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314
c是來誤導社會大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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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9

不懂? 那C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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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04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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