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行政訴訟法第23 條之規定,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輔助 參加人
(B)普通參加人
(C)必要參加人
(D)被告機關〔96 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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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1), B(487), C(53), D(221), E(1) #142664

詳解 (共 8 筆)

#138392
在知識家找到的 所謂輔佐人的地位是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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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81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 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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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13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範圍? (A)原告與被告(B)輔佐人 (C)訴訟參加人(D)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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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76
是必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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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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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0

輔助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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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457

普通參加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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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37
還是看不出來呀?到底是41條規定普通參加人還是42條規定必要參加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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