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 關應脫離訴願程序,不得再行使任何職權
(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之 訴願時,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C)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不依訴願 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此時應儘速附具答辯書等送訴願管轄機關
(D)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其他無管轄權機關移送之訴願,仍應依訴願法處理〔97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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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7), B(135), C(243), D(428), E(1) #142668

詳解 (共 8 筆)

#117329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這是我的想法~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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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0

       OK!其實不必想得太複雜。只要套進實例就能感受清楚:假設我們對市政府環保局開具的違反環保法令處分書不符。我們得據此向市政府提出訴願,這時的市政府環保局就是「原處分機關」。

       至於 B C D 的敘述都在訴願法裡可明證,只有 A 選項,請您細想:" 環保局 "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在訴願過程中,「應脫離訴願程序,不得再行使任何職權」,這樣合理嗎?

       純粹是個人見解,歡迎討論與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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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19
(D)訴願第61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向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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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820
不是訴願管轄機關,還是要處理
-> 處理將該事件送有管轄之機關,不能說沒有管轄權就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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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05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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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16

不是很懂耶

可以八我解答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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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5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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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9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題要選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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