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關於行政訴訟案件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案件一經試行和 解,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B)行政訴訟案件僅原告與被告雙方得進行和解,第三 人不得參加
(C)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D)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 益者,行政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97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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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52), C(3238), D(868), E(0) #142674

詳解 (共 9 筆)

#121136

行政訴訟法219條 ( 試行和解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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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900
(A)行政訴訟案件一經試行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B)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D)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無限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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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33


第 223 條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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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85


A:223條

B:219-II

D:不需在言詞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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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739
行政訴訟法真的是行政法裡最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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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553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 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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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88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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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551
A 行政訴訟法第224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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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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