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關應脫離訴願程序,不得再行使任何職權
(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之訴願時,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C)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此時應儘速附具答辯書等送訴願管轄機關
(D)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其他無管轄權機關移送之訴願,仍應依訴願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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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1), B(39), C(55), D(127), E(0) #241975

詳解 (共 3 筆)

#1406254
D 依訴願法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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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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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得先就行政處分重新審查 
                 第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C)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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