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最多不得逾幾人?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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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272), C(14), D(305), E(0) #148603

詳解 (共 5 筆)

#241554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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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72
訴願代理人→3 訴訟代理人→3。 訴願選定當事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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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73
訴訟選定當事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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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47
比較
第 27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 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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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208
1f解答完全錯誤 請改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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