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甲之配偶乙亡故,甲乙育有二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拋棄繼承,丙有一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一子己(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40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60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60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遺產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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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27), C(85), D(673), E(0) #194774
統計: A(43), B(227), C(85), D(673), E(0) #194774
詳解 (共 8 筆)
#992009
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拋棄繼承之人,視為自始不存在。
=> 當作甲乙只生丁,沒生過丙(也就沒有戊這個人)。
若...丙丁皆拋棄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皆不存在...由戊依本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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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678
代位繼承要件:1、符合1145要件而喪失繼承權2、不符同時存在原則,有前開兩項之一,方有代位繼承之適用,拋棄繼承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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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00
拋棄繼承=\=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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