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
(B)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
(C)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
(D)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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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57), C(246), D(30), E(0) #194778

詳解 (共 7 筆)

#512368
我想c錯可能是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也就是沒結到婚,就不符合準正的條件,生父與生母結婚
 
婚姻經撤銷還是算有過婚姻,也就符合準正的條件,自己猜的,有錯高手幫忙訂正一下
26
0
#808671

民法第998: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故撤銷前已準正之效力不受影響。

22
1
#916188
無效婚姻不生婚姻關係,自不生準正之效力
15
0
#427903

(給自己看的..)

"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不符合106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所以(B)(D)錯→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不會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10
1
#3585130

A)C)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結婚無效:不生婚姻關係,故不生準正效力婚無效:不生婚姻關係,故不生準正效力

結婚撤銷:仍生一定期間之婚姻關係,非自始無效,故生準正效力( 民法第998條 )

B)D)

已受他人婚生推定子女,不得再為他人之婚生子女


5
0
#5157208

(C)結婚無效者,其婚姻自始不存在,由婚姻而生之效力亦不發生。

2
0
#6953769
非婚生子女 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無...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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