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被繼承人甲與乙係夫妻,乙妻早於甲夫死亡,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甲、乙生前育有 2 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丙有 1 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 1 子己,甲、乙婚後,甲未收養己。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其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 500 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 750 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 750 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全部 1,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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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3), C(17), D(103), E(0) #3563890

詳解 (共 2 筆)

#6708416
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之要件 所以ab都錯 己似乎也跟代位無關 所以只剩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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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852
民法§1147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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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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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5拋棄繼承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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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先於甲死亡,故乙無繼承權之探討。
丙拋棄繼承,等於自始無繼承權。而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成立之條件,故其女戊無法代位繼承。
甲未收養己,己於甲無任何親屬關係,對其遺產無繼承權。
故丁為甲遺產之唯一繼承人,獨得其全部財產。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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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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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76條 1.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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