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項戶籍登記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A)出生地登記
(B)初設戶籍者
(C)雙方無戶籍者在國內結婚
(D)雙方無戶籍者在國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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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82), C(1488), D(385), E(5) #343913

詳解 (共 10 筆)

#430945

名  稱

戶籍法 

第 26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

    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

    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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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57
資料來源:政府機關 日期:2004/03/30

◎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認領、收養及出生地登記 ﹝一﹞認領登記 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為申請人,持憑認領書(或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另被認領人原則從母姓,如約定從父姓者,可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收養登記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 ﹝三﹞出生地登記 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  至網路申辦項目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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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871

D也可吧!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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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54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規定 102 11 .13 修改

三、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102.11.11)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公告事項: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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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4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最新版>103.11.19修正

三、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申請人如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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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18
D須先驗證國外結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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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53

根據3樓.4樓提供資料整理.

本題應A.C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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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99
是呀~不懂 怎沒人申訴  也許是考身障的考生大都答c 所以 也沒注意到A吧~  除了戶籍法的明文規定  依照 內政部  經政府公報的公布修正或增加的條文 似乎 出題者都不怎麼注意~今年又多一個在國內有戶籍或曾有戶籍 結婚離婚可以任一戶政事務所  已經擺脫只能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的唯一選擇  不知道 若考出  他會怎樣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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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77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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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482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真要這樣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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