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據「高級中學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學組織之規定何者有誤?
(A)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B)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
(C)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室四個處室,各置主任一人
(D)設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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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352), C(1202), D(385), E(7) #138294
統計: A(268), B(352), C(1202), D(385), E(7) #138294
詳解 (共 8 筆)
#259520
第13條: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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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62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18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
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
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
第 19 條
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
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
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
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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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54
一、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其各組之設置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九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三十六班者,得設十一組、三十六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十五組。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因辦理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之需要,得另再增設二組。其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 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 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一至二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 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為原則。
(七) 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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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064
比較:最新高級中等教育法
| 第 18 條 |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 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 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 |
| 第 19 條 |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 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 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 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或由職員專任。 | |
| 第 20 條 |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 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 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 (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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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831
(C)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
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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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665
請問修成什麼法 D的更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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