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予收容外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D)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40 日止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D)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40 日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09), B(183), C(518), D(1412), E(45) #570507
統計: A(1609), B(183), C(518), D(1412), E(45) #570507
詳解 (共 10 筆)
#1076069
第38條(暫予收容之對象、期限及不暫予收容之處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29
0
#1419454
本題答案應為A、D
依據最新移民法38-4條規定
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經移民組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
因此D選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40 日止」是錯的
僅得在續予收容後最多延長40日,即使有效證件尚未備齊,超過此期限一律須釋放受收容人
19
0
#1116508
有新修法~這題應該改答案(或改題目)
(B)第38-2條 暫予收容期間內均可提收容異議
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15日---->7日內是錯的
(D)第38-4條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延長收容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延長收容要聲請法院裁定,移民署不可以依職權為之。且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12
0
#3961399
(A)外國人受我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X外國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38-2)
(C)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D)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10
0
#1290713
B選項要改,現在是暫予收容期間都可以提出收容異議
5
0
#1214726
B:"七日內"改為"暫予收容期間內"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