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
(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
(C) 可易以訓誡
(D) 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 不得易科罰金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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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331), C(773), D(872), E(382) #396363

詳解 (共 9 筆)

#2767347

J66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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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287
訓誡是要為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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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963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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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232

釋字第662號: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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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89
E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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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298
原本題目:瘖啞人之行為 (A)得免除刑...
(共 2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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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283
釋字第679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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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29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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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00

原始題目應為

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
(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
(C) 可易以訓誡 
(D) 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 不得易科罰金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 

答案:(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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