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
(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
(C) 可易以訓誡
(D) 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 不得易科罰金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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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331), C(773), D(872), E(382) #396363
統計: A(850), B(331), C(773), D(872), E(382) #396363
詳解 (共 9 筆)
#2767347
J66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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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232
釋字第662號: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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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00
原始題目應為
依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者,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合併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作下列何種判斷?
(A) 可適用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B) 排除刑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
(C) 可易以訓誡
(D) 易科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 不得易科罰金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
答案:(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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