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30.下列對於大法官第621號有關「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之解釋文及理由書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迅速執行
(B)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是否得對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C)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具有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
(D)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
(E)本件解釋範圍係針對罰鍰,不包括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統計: A(2424), B(2388), C(903), D(2533), E(1845) #2193680
詳解 (共 8 筆)
節錄自j621: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至是否得對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B)蓋國家以公權力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規範義務者科處罰鍰,其處罰事由必然與公共事務有關。而處罰事由之公共事務性,使罰鍰本質上不再僅限於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之行為,而同時兼具制裁違規行為對國家機能、行政效益及社會大眾所造成不利益之結果,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究應優先考量罰鍰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行為之本質,而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故不應執行;或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立法者就以上二種考量,有其形成之空間。(C)
行政執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基於該法第四十三條之授權,於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明定罰鍰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並未違背法律授權之意旨。揆諸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迅速執行。(A)是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尚屬合理必要。故依現行法規定,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並無不予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惟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D)。至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一一號解釋前段所謂「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係指如無法令特別規定,不能向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而言;罰鍰處分生效後、繳納前,受處分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該遺產既得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對其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所得繼承之遺產,有所限制,自應許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等參照);又本件解釋範圍,不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併予指明。(E)
(A)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迅速執行(O)
(B)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是否得對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O)
(C)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具有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這是立法者的立法空間,沒有優先與否)
(D)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 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O)
(E) 本件解釋範圍係針對罰鍰,不包括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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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具有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這是立法者的立法空間,沒有優先與否)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21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解釋爭點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
V(A)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迅速執行
理由書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迅速執行。
V(B)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是否得對遺產執行, 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書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至是否得對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C)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 而認罰鍰具有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
不正確
理由書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究應優先考量罰鍰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行為之本質,而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故不應執行;或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立法者就以上二種考量,有其形成之空間。
V(D)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 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
理由書
惟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
V(E) 本件解釋範圍係針對罰鍰,不包括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理由書
又本件解釋範圍,不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併予指明。
解釋只有針對罰鍰!!!
於執行前死亡者(此為前提),
究應優先考量罰鍰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行為之本質,
而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
故不應執行(考量之一),
或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
而認罰鍰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
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
故應繼續執行(考量之二),
立法者就以上二種考量,
有其形成之空間(立法者有立法自由的空間)。】
然後題目選項(C)
於執行前死亡者,
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
而認罰鍰具有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
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
故應繼續執行】
若選項(C)敘述是錯誤的,
則是將理由書的(前提)與(考量之一)綁住,
雖然(C)選項敘述是經過出題者拼湊而出,
有別於解釋理由書內文的新句子,
但是我認為並非因此而不符合解釋理由,
故我認為選項C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