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所有懲戒處分皆不適用於政務官
(D)撤職與休職均為懲戒處分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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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7), B(345), C(5491), D(386), E(10) #230585

詳解 (共 10 筆)

#444595
(C)政務官適用 撤職 & 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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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05
(A)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所有懲戒處分皆不適用於政務官--- 政務官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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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21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所有懲戒處分皆不適用於政務官
(D)撤職與休職均為懲戒處分之類型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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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962

公務員懲戒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428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103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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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346

修正後公懲法24條只規定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逕送公懲會處理。

但考績法沒有修正,所以還是可以由長官依考績法直接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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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97
休職、降級、記過
休降記(政務官"休"想就降"被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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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090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已修法!):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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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89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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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61
(A)亦已修改《公務員懲戒法》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由該院、部會和地方政府之長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就簡任10職等以上之部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至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所屬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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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923
尷尬的時間點,但因為105初等已經考新法了,故敝人覺得更新答案比較好,但沒差啊,阿摩也不幫我更新,大家知道有修法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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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93528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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