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訴訟代理人就下列何者訴訟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A)起訴
(B)上訴
(C)訴之追加
(D)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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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724), C(125), D(433), E(0) #230594

詳解 (共 5 筆)

#211412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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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86

龜龜 國三下 (2012/07/26 22:42):0
民訴法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沒有包括''自認''喔!
民訴法第 384 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本於其捨棄認諾為 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民訴法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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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34
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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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824
....我竟然記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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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165
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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