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且訴訟標的對該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為下列何種訴訟?
(A)普通共同訴訟
(B)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主參加共同訴訟
統計: A(360), B(3627), C(80), D(55), E(0) #230596
詳解 (共 9 筆)
有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區分,則可再細分為:
1、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0603375
(1) 甲男、乙女未成年結婚,其父母主張民事訴訟法第569條第二項之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因其父母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後,甲男、乙女是一同被起訴,符合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所以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 甲、乙兩股東對A公司提起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撤銷股東會決議,但A公司另有丙、丁、戊…等股東,此時由於並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不定幾位股東起訴都可以,但最終之判決必定要合一確定,此時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0603375
![]() | 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7/03 11:02):21人 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前,需先認識共同訴訟的種類,其標準乃在於 多數當事人間,其判決結果是否需要合一確定! (即不得為相歧異之判決) 1、各共同訴訟人各有其獨立訴訟實施權且不需合一確定:稱普通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 其適用界限為(1)證據共同原則 (2)主張共通原則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需要合一確定:稱必要共同訴訟,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 若再將必要共同訴訟以 有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區分,則可再細分為: 1、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依訴訟標的分一>普通共同訴訟(同類性);
必要共同訴訟(共同性)一>依當事人適格分一>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甭一同);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一種訴訟,其中所有相關人員必須一起參與訴訟(不能只告其中幾個人),而且法院的判決結果對他們所有人來說都必須一樣,不能有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