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訴訟行為,應得民事訴訟之對造同意?
(A)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起訴
(B)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C)上訴人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未為附帶上訴)
(D)被告在第一審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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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5), B(335), C(172), D(177), E(0) #230605
統計: A(2515), B(335), C(172), D(177), E(0) #230605
詳解 (共 10 筆)
#1355108
整理參考
訴之撤回&需對造同意
1.第一審判決前(言詞辦論後)撤回-------------------(需同意)
.......................(言詞辦論前)撤回-------------------(不需同意)
2.終局判決前(有附帶上訴)撤回-------------(需同意)
...................(無附帶上訴)撤回-------------(不需同意)
訴之撤回&需對造同意
1.第一審判決前(言詞辦論後)撤回-------------------(需同意)
.......................(言詞辦論前)撤回-------------------(不需同意)
2.終局判決前(有附帶上訴)撤回-------------(需同意)
...................(無附帶上訴)撤回-------------(不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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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25
| 第 255 條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 |
| 第 262 條 |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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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937
| 撤回限制 |
民事訴訟起訴 | 判決確定前(言詞辦論後)撤回-(需被告同意) (言詞辦論前)撤回-(不需被告同意) |
民事訴訟上訴 | 終局判決前(有附帶上訴)撤回-(需被告同意) (無附帶上訴)撤回-(不需被告同意) |
刑事訴訟自訴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書狀/言詞:審判期日或受訊問) |
刑事訴訟上訴 | 判決前。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不得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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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12
12 關於撤回上訴,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在終局判決以前,原則上得將上訴撤回
(B)上訴人撤回上訴者,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均需得其同意而為之
(C)上訴經撤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上訴人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A)上訴人在終局判決以前,原則上得將上訴撤回
(B)上訴人撤回上訴者,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均需得其同意而為之
(C)上訴經撤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上訴人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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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962
(A)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起訴(O;應得對造同意)
(B)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X;無須對造同意)
(C)上訴人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未為附帶上訴)(X;無須對造同意)
(D)被告在第一審提起反訴(X;無須對造同意)
(B)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X;無須對造同意)
(C)上訴人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未為附帶上訴)(X;無須對造同意)
(D)被告在第一審提起反訴(X;無須對造同意)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3編 上訴審程序。第1章 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上訴之撤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2編 第一審程序。第1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1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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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89
A.262I....B.255I...C.459I...D.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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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985
那是提反訴需要對造同意,有反訴的上訴撤回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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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778
回14F
應該是說因為他有但書因此不是一定非得要他造同意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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