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B)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
(C)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D)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而未據補正後,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104), C(456), D(2587), E(0) #230612
統計: A(81), B(104), C(456), D(2587), E(0) #230612
詳解 (共 10 筆)
#211436
| 第 471 條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 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 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 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53
0
#697398
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而未據補正後{毋庸命其補正},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15
0
#1565291
未提出理由書 :
民事訴訟 (提起上訴後逾20日未提理由書)
1.上訴人未委託律師 -- 二審應定期命補正 ,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2.上訴人已有律師(二審逕以裁定駁回) 二審上訴三審採強制提出 - 上訴期間 (20日內)提出 , (不須)命補正 , 未提出者逕以裁定駁回
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 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 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
刑事訴訟 (不得裁定駁回)
一審上訴二審 : (上訴期間 屆滿後的 20日)提出 未提出者(應)先命其補正 - 不得因此裁定駁回
二審上訴三審 : 上訴期間(10日內)提出 未提出者(得)命其補正 - 不得因此裁定駁回
11
1
#3268602
所以 就是
上訴G3:
未委任律師,法院會叫你補。
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法院不會叫你補,要自己補。不補就裁定駁回上訴。
有錯請指教。
11
0
#4871004
(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O)
(B)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O)
(C)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O)
(D)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而未據補正後,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X;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對律師較嚴苛)
(B)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O)
(C)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O)
(D)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 (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補充:刑事訴訟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上訴三審理由-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 (上訴三審之理由-刑罰變、廢、免除)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 (上訴理由及理由書補提)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9
0
#697837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 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 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 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送達起算
8
0
#697836
未於期間20日內補正,裁定駁回
6
0
#317119
466-1.467
4
0
#1124115
求解:刑訴382條~~~~
| 第 382 條 |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請問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沒有補提理由書,若如382條所述的毋庸命其補提,那法院是會受理上訴還是會駁回呢? |
3
0